對于社會團體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差異,想必大家都沒有了解過或者不清楚的額,那么社會團體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區(qū)別?一個公司法人能集資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社會團體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區(qū)別
(一)設立行為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于生前行為,并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xiàn)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于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捐助行為,性質上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于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二)設立程序的差別。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yè)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shù)國家較為嚴格。社團法人內部形態(tài)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三)設立人地位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社團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團法人的社員資格。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完成財團法人設立后,未必與財團法人有聯(lián)系。
(四)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在社團法人,社員可以依決議自動加以變更,還可以依決議資源解散。在財團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組織的變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須由特定機構(如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不存在自愿決議的變更或解散。
二、一個公司法人能集資嗎
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利益,在實踐中,公司法人可以進行融資。按照融資主體不同,項目的融資方式可分為既有法人融資和新設法人融資兩種融資方式。
(一)既有法人融資方式既有法人融資方式是以既有法人為融資主體的融資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既可以是技術改造、改建、擴建項目,也可以是非獨立法人的新建項目。
(二)新設法人融資方式新設法人融資方式是以新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為融資主體的融資方式。采用新設法人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大多是企業(yè)法人。社會公益性項目和某些基礎設施項目也可能組建新的事業(yè)法人實施。 《民法典》第58條規(guī)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社會團體法人指的是什么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br>《民法典》規(guī)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qū)別于企業(yè)法人的特點。
(一)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xié)會、學會等。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來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xié)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于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還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guī)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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