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里不讓辭職怎么解決
工廠不讓辭職,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廠,到期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授予勞動者的辭職權。或者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廠里不讓辭職怎么解決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