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哺乳期公司裁員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支付的,工作滿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滿六個月就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一、孕婦哺乳期公司裁員的賠償標準
孕婦哺乳期公司裁員的賠償標準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哺乳期嚴重違紀可以開除嗎
哺乳期嚴重違紀可以開除。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勞動者是廣義的,包括哺乳期女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哺乳期可以拒絕加班嗎
哺乳期可以拒絕加班。哺乳期是女員工生育完至嬰兒滿一周歲的時間段。在這段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