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產繼承權如何辦理公證
公證放棄房產繼承權的事項需要攜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戶口本或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到公證機關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申請。放棄房產繼承權如何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