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編上,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并且是有繼承順序要求的,當繼承人員確定下來之后,需要對財產進行辦理,那么繼承財產需要什么手續(x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繼承財產需要什么手續(xù)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一)繼承公證,到被繼承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薄; 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 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 親屬關系證明; 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必須提供公證的委托書。
(二)可以申請免稅。
(三)登記過戶,到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房地產證; 繼承權公證書; 減免稅批復。
二、繼承遺產是否也要繼承債務
(一)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里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三)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guī)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進行償還后,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四)但是在遺產本身價值不高的情形下,繼承人確實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繼承遺產。如果法定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必須在對遺產處理以前,向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做出書面的表示。
(五)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受遺贈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依照法律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一般來說,受遺贈人只要是不表示接受遺贈,即視為是放棄,與債務無涉。
在實踐中,遺產往往是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如果希望不承擔債務,保管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并盡快通知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就遺產和債務的清理達成一致意見,以免日后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三、繼承財產怎么分配
首先得討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或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對遺產作出明確的安排。如果沒有,這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即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對于繼承的財產,首先把所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拿出來給配偶,剩下的才屬于繼承人的合法遺產。對于遺產,在有遺囑的前提下優(yōu)先適用遺囑,只有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才會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去繼承。按照法定繼承的話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都可以協(xié)商確定繼承的份額,協(xié)商不下一般會平均分配。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規(guī)定,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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