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后果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
(1)無后果的不做處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確認無效,此時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處理。
(2)在當事人之間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的方式可分為:
①合同在確認無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無明顯損害的,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返還時原物已經不存在或沒有必要返還原物的,應折價補償;
②有過錯的一方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有過錯的第三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沒收非法財產歸國家所有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如雙方都屬故意,則雙方都無權要求返還財產,應追繳雙方已付給對方或約定付給對方而尚未給對方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